中评协关于上报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有关数据的通知

中评协〔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6〕7号)精神,为了做好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区2016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数据填报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下列统计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上报所在地地方协会。
(一)《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1);
(二)《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附件2);
(三)《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附件3);
(四)《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4);
(五)《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附件5);
(六)《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6)。
二、各地方协会在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数据的基础上,于4月3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下列汇总表(含电子版)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注册部,同时,将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统计表(附件1至附件6)(含电子版)报中评协注册部。
(一)《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7);
(二)《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8);
(三)《人才培养得分汇总表》(附件9);
(四)《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部分)》(附件10);
(五)《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11);
(六)《未完成继续教育的的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12)。
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13和附件14,人才培养计分标准见附件15,执业质量减分标准见附件16,综合评价权重系数见附件17。
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综合评价数据应当分别由各自所在地地方协会上报中评协注册部;参与母子公司试点的资产评估机构,其母、子公司综合评价数据也应分别由各自所在地地方协会上报中评协注册部。
五、地方协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注册部反映。
联 系 人:刘春霖、王昭力;
联系电话:010-88339674、010-88339678;
电子信箱:liucl@cas.org.cn。
附件:
1. 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年业务收入统计表
2. 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统计表
3. 人才培养得分统计表
4. 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部分)
5. 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部分)
6. 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7. 评估机构年业务收入汇总表
8. 与评估机构相关联业务收入汇总表
9. 人才培养得分汇总表
10. 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部分)
11. 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
12.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
13.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协会部分)
14. 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部分)
15. 人才培养计分标准
16. 执业质量减分标准
17.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权重系数表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