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定服务需具备专业资格

    承担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这不仅是多个国家的实践经验,也是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必然选择。
    法定评估业务需要专业“把关”
    国务院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和许可事项,并非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而是通过对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除了具备评估的专业技术技能,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协会发布的各项评估准则和要求工作,尤其是严格遵守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这样方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评估师。所以说,在取消评估师执业资格准入的情况下,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且该整体在评估协会的统一管理下方能满足经济新常态下对评估日益增长的需求。
    我国的法定评估业务主要由国有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构成。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庞大,国有企业评估需求大要求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具备专业资质。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国有企业改革列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今明两年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制度、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5项试点。在即将开展的5项试点工作中,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都会涉及到资产评估。此外,在国内经济发展面临瓶颈的背景之下,国家提出“一带一路”,推动沿线国家实现经济战略合作。“一带一路”的实施,为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打开了新的通道,同时也带来了境外资产评估业务需求。
    国有资产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评估程序复杂的特性,也要求承接业务的评估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
    事实上,由于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质,国有资产法定评估业务在评估申报和评估审核等方面都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甚至对评估方法和技术亦有具体要求。所以说,相对于其他资产评估事项,国有资产评估操作更为复杂。
    综上所述,基于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规模、流程特点以及国有资产的特殊性质,法定评估业务应当设定一定门槛,只有同时兼备专业胜任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专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才能履行相关评估业务,从而通过准入的门槛标准避免评估人员能力不足可能带来的评估风险,进一步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什么样的评估师能承担法定评估业务
    即便法定评估业务设立了一定的门槛,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承担法定评估业务仍需具备一定条件。
    第一,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知识储备,不仅是资产评估业务相关知识,同时还包括对宏观经济形式的把握、对不同行业状况的了解,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知等。丰富的从业经验,则可以让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在面临不同项目时,快速梳理出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案,并针对项目重点难点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评估机构应具备较为全面的人才结构。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可能有多种业务形态,以发电企业为例,可能涉及火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多种子类型,同时可能涉足到上游发电设备行业、煤炭行业,以及下游电力输配行业。再如,对于一家控股类企业,其控股子公司可能涉及到多个完全不同的行业。因此,评估机构的人才结构覆盖各个专业领域、各个专业层面,方能为法定评估业务提供更为全面、完整的评估服务。
    第三,评估机构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基于法定评估业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为法定评估业务提供服务,应当经由内部质量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严格审查,以确保评估流程的严格履行,评估报告的出具质量以及评估底稿的完整归档。
    第四,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持续性和风险承担能力。一方面,如果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项目承接能力有限,经营持续性差,可能无法承接客户的续期业务;另一方面,如若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在因评估纠纷而发生追责时可能不具备赔付能力。所以,只有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性和风险承担能力,才能为法定评估业务提供更持续和可靠的保障。
    评估师“高要求”已有坚实基础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至今,已经经历了20余年,全行业积累了大量的资产评估业务经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承担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在事实上有据可循。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有较为系统的法规制度,在部分法律中也有与资产评估相关的要求。可参考现有法规制度,确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承担法定评估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例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进行了相应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相对发展成熟,可以为我国资产评估提供部分借鉴经验。比如美国国会于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原和强制执行法修正案》,专门增设一章即第十一章,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联邦权益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人员从事评估活动时,必须接受有关政府执法部门的监督,遵循统一的执业标准;出具评估报告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英国的《公司上市章程》《城市管理法》《保险条例》《租赁统一法令修正案(1967)》等法律都对相应的资产评估业务制定了具体要求。澳大利亚多数州都制定了专门规范评估师或评估行为的法律。
    俄罗斯1998年出台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法》,确立了政府管理与自律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在涉及属于俄联邦、各级政府、自然人、法人的评估对象的交易行为中对评估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德国评估法》则规定由政府主导对评估行业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在实践中更多地担当了配合政府机构管理、服务评估协会会员的角色,行业协会的自律成了规范评估师行为的补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