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交易对象属于联邦的业务必须评估

    俄罗斯联邦评估法规定,当进行交易的对象完全或部分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时,必须对该对象进行评估,这包括:明确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的评估对象的价值,以对该评估对象进行私有化,托管或出租;使用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的评估对象,进行担保;进行私有化或托管、出租等;将俄联邦、各级政府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将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的评估对象,出售或进行其他支配;将与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的评估对象相关的债权,进行转让;将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或市政机关的评估对象,用作存款,投资注册资本、法人基金时;以及对评估对象的价值产生争议时,包括将财产国有化时;自然人、法人进行抵押贷款,对抵押物品的评估价值产生争议时;签署婚前合同或离婚分割财产,对财产的评估价值产生争议时,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进行评估;征收财产用于联邦或市政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估值以便监督是否正当缴税,而对税基的计算产生争议时。
    本条款不适用于对国家和市政独资企业、国家和市政机关所经营或管理的财产进行支配;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在获得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对财产进行支配的情形除外;重组国家和市政独资企业、机构时,对国家或市政财产进行支配;2003227N29-ФЗ俄罗斯联邦法《铁路财产管理和支配特点》、200725N13-ФЗ俄罗斯联邦法《核能单位财产及股份管理和支配特点,对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俄罗斯联邦法《俄罗斯航天局法》规定的情形;在转让联邦国有土地,包括该土地上属于联邦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属于联邦的其他财产时,依据2008724N161-ФЗ号《住房建设促进法》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住宅建设发展促进基金担任联邦代理人;转让归俄罗斯联邦所有的公路、归“俄罗斯公路”公司所有的路段时,依据联邦法《“俄罗斯公路”公司、对俄罗斯联邦某些法律条文进行修改》进行;如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则根据出租协议,出租人将国家财产或市政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时,或依据公私合作关系,公共所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私人合作伙伴时,对财产进行估值为非强制的。
    如果在联邦其他关于出售、出租、或不动产限制情况的法律法规中,对国家财产或市政财产的价值,或租金的数额,有规定的话,则本联邦法不再另行规定。
    为保证强制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评估师应依据联邦评估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在评估报告撰写结束六个月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评估信息统一国家登记簿输入评估报告信息。(《俄罗斯联邦评估法》节选,中评协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