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资产评估法草案:法定评估业务档案保存不少于30年

    今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据介绍,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延长涉及国有资产等法定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