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SC发布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欢迎业界人士踊跃提供反馈意见

IVSC近日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IVS 230 不动产权益评估”及“IVS 300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修订部分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的提出是源于IVSC准则委员会早在201212月发布的关于“投资性不动产”项目的讨论文件。IVSC准则委员会在对所征求到的关于“投资性不动产”文件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讨论后,决定修订IVS 230IVS 300,将投资性不动产评估纳入IVS 300

一、针对IVS 230做出以下修订及增补。

1.对工作范围部分的修订包括加强对“不动产权益所有权”(包括投资性不动产权益)的界定,以及对不动产地面和地基条件相关信息在评估活动中的使用加以限制;

2.对报告部分的修订主要针对“不动产权益所有权”,要求在报告中明示权益所有方;

3.对注释部分的增补包括:(1C8进一步定义不动产权益,将不动产权益与无形资产加以区分;(2C9对资产的独立评估与组合评估问题提供指南;(3C11引入持有不动产权益的目的,以便更准确地进行评估输入与评估假设;(4C20强调评估数据的选取要基于价值类型;(5C30强调,在分析市场数据及选用评估方法时,应将买卖双方交易成本及应交税金列为考虑因素。

二、针对IVS 300做出修订及增补。经IVSC准则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投资性不动产评估”纳入IVS 300,在应用指南中增加G18-G24条,内容涉及投资性不动产的定义、其会计处理方法及评估要求。为更好地理解为服务于财务报告而进行投资性不动产评估的有关要求,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40——投资性不动产”及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外,经过修订,IVS 300措辞更加严谨,指示更加明确。

目前IVSC已开始就上述修订及增补公开征求意见,欢迎业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供反馈意见。请于2014330日前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至中评协联系人邮箱(hanning@cas.org.cn,中评协将对大家的意见进行汇总并统一反馈至IVSC

该征求意见稿原文请登陆IVSC网站获得(网址:http://www.ivsc.org/sites/default/files/230%20-%20300%20changes%20ED%20%28published%29_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