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明确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惩戒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行使自律惩戒职权的专门工作机构。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自律惩戒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审议有关自律惩戒的制度和办法;
(三) 向中评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中评协会员自律惩戒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资产评估自律惩戒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五) 决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是否给予自律惩戒,以及给予自律惩戒的种类;
(六) 监督自律惩戒决定的执行;
(七) 制定并组织实施惩戒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计划;
(八) 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自律惩戒工作报告;
(九) 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惩戒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工作需要草拟有关的制度和办法等文件;
(二) 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惩戒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 落实惩戒委员会决议;
(四) 向惩戒委员会汇报有关自律惩戒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起草年度自律惩戒工作报告;
(五) 完成惩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其中包括中评协执业会员,中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法律专家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主,必要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委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应经到会过半数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持人逐项提出并作必要的说明,参会委员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所有议案逐一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现场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或信函会议决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事宜作出具体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由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中评协的名义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由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惩戒委员会会议。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按时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惩戒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中评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其予以辞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