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管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注册管理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明确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注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资产评估行业注册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行使注册管理职权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评协秘书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有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  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建议;

(四)  审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和政策草案;

(五)  监督注册管理工作情况;

(六)  裁决注册过程中的申诉案件;

(七)  制定并组织实施注册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计划;

(八)  审查年度注册工作报告,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注册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九)  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工作需要草拟有关的制度和办法等文件;

(二)  向注册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  落实注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四)  向注册管理委员会汇报有关注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交年度注册管理工作报告;

(五)  完成注册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其中包括中评协执业会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法律专家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不定期工作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一年召开两次。不定期工作会议由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委员同意后召开。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

现场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参会委员须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远程通讯或信函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在规定时间内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注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要上报或发布的文件应当由中评协秘书长签发,需要提交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应当由主任委员签发。

第十三条    中评协秘书处代表注册管理委员会受理注册申诉案件,并准备相关材料,提请委员会会议裁决有关申诉。当事人要求现场陈述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许可。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注册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形成决议,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中评协秘书处应当自委员会作出裁决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裁决结果。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准时参加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按时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中当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有关会议审议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不应透露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中评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其予以辞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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