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0572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中评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条  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业务收入,并按规定上报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

    第四条  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

    第五条  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中评协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评协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上解会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团体会员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当然团体会员

    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以上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各项业务收入总和为基数,按1%的标准交纳会费。

    特别团体会员除交纳上述会费外需交纳特别团体会员会费100000元。

中评协可依据行业发展情况,对特别团体会员会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联系团体会员免交会费。

    第七条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100元;

    (三)见习会员100元;

    (四)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五)资深会员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当然团体会员应当于每年331日以前向其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团体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

特别团体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331日以前直接上交中评协。

第九条  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每年331日以前通过所在当然团体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在分支机构中的见习会员、执业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通过分支机构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于每年630日前将会费直接上交其登记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一条  每年430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团体会员会费总额的50%上解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中评协秘书处、专业分会及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制定、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五)考试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中评协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4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常务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于每年4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六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地方协会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会费的预、决算制度,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做好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