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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07-04-04 02:37:00 [访问次数] 

中评协[2007]04

各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发挥各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准则制定、修订、执行和宣传培训过程中的作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在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评估机构指定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

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应当熟悉已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及执行情况,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评估执业5年以上,在本评估机构担任业务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具有从事大中型评估项目经验,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文字能力和组织能力。

二、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职责包括:

1、就有关资产评估准则工作情况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联系;

2、及时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向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宣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和发布情况;

3、收集在资产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和执行过程中所在机构、评估人员对资产评估准则的意见和建议,将所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4、收集资产评估准则执行情况和评估执业过程中对资产评估准则的需求情况,反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5、承担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召开一次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工作会议,就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修改、宣传等工作进行研讨,并对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进行资产评估准则培训。

四、资产评估准则建设是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评估机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和支持,组织本机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支持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的工作。

五、为推动价值类型研究工作,完善正在进行的价值类型研究项目,体现我国当前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对评估结论价值类型选择的影响,近期,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正在征集价值类型使用情况的信息。请各评估机构支持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整理本评估机构以下相关信息。

(一)已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是否区分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如果区分,请整理具体价值类型的名称、定义、对应的经济行为和使用效果(委托方、监督部门接受程度等)。

(二)本评估机构内部执业人员在运用价值类型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三)委托方是否接受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概念。是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是否存在评估机构想在评估报告中使用而由于委托方不接受等原因实际上未使用的价值类型,如有,请列出并说明。

(四)相关监管方是否接受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概念,如接受,倾向于接受何种价值类型的定义。

(五)本评估机构执业人员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经常使用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适用范围。

(六)对价值类型研究项目的建议。

请各评估机构支持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对上述各方面的信息逐一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六、请各评估机构于2007210日前将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和价值类型使用情况材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我会标准部。各项书面材料请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联系人:宋琼

  话:010-88191785

  真:010-88191784

电子邮箱:biaozhun@cas.org.cn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登记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联络员登记表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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