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大事记(1989年)

    
    ★  1989年1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规定》通知中要求:“企业租赁前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1989年10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成立。
    ★  1989年9月,财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定的《国有资产评估暂行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
    ★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如果兼并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转换成股份制企业,也要进行资产评估。”
    ★  1989年1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规定:“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在该文件中,提出了资产评估的三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