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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中评协[200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财办企[2008]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组织会员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于1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给我会。

联系人:何亮亮

电话:88191725

电子邮件:hell@cas.org.cn

传真:88191727 

附件:关于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征求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文件修改意见的通知

 

(财办企[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实施两年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资产评估机构设立之后的后续监管与退出机制缺失问题。为此,我们在近期召开部分地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座谈会的基础上,草拟了《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于1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部企业司。

谢谢支持!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以下简称90号文)实施以来,对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研究解决。现就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进行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但组织形式不同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进行吸收合并。

(二)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吸收合并的,合并各方以前的资产评估资格可以继承,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吸收合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吸收方资产评估机构在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中,应当注明变更的原因,除提供《审批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合并协议、合并基准日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吸收方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文件。

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

1.资产评估资格(包括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继承关系;

2.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3.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4.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关系。

(三)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新设合并,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审批手续,除提供《审批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合并协议、合并基准日合并各方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合并各方资产评估机构注销文件。

合并协议中应包括以下事项:

1.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2.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3.合并前各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关系;

4.合并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还要明确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继承关系。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程序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90号文中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取得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附件2)后,凭备案回执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变更网络数据、换发证书手续。

资产评估协会在为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网络数据变更或新建时,应当在备注栏目标注合并各方名称。

三、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的转换问题

(一)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新设机构可继承原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设立时间,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凭营业执照到资产评估协会办理变更网络数据、换发证书手续。

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新设机构与原机构的继承关系,在新设机构获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原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继续有效。

(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不能通过变更改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

四、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办公场所跨省迁移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首先向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附件3)和迁址决议。获得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

2.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通过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决议;

6.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二)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程序,比照《审批办法》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五、关于已经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问题

(一)已经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符合《审批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可以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并按照新设机构的办理程序执行。

(二)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在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其他评估机构应当持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六、关于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设立问题

 具备《审批办法》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参加股东会的全体股东或者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全体合伙人决议。

公司制评估机构召开的股东会,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合伙制评估机构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合伙人数。章程或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伙人或者股东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在决议中注明并附会议通知送达证明。

七、关于实行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动态监管问题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随时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包括专项抽查或者全面检查,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也可以委托行业自律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报备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1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4);

2.经所在省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上年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5);

3.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资料进行查验。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

八、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改与资产评估资格的撤回问题

(一)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存续期间持续满足批准设立的条件,并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动态监管。

(二)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被发现出现以下情形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其发出整改通知(附件6),责令其在90天内进行整改:

1.不再符合《审批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

2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再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3.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注册资产评估师违规执业被举报或者被媒体披露属实;

4.资产评估机构或者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暂停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连续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其它行政处罚。

(三)资产评估机构在整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交整改报告,经省评估协会复核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验收。整改情况,由省级财政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其中对于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存续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参考格式见附件789)。

(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再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应继续保留合伙人或者股东身份。其持有的股份按照章程或者协议的规定处理,章程或者协议没有规定的,通过诉讼解决。

九、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注销问题

(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省级财政部门对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以抄送公告文件的方式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二)已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如属于分支机构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如属于资产评估机构本身的,应当按照提交的保管方案执行。

十、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部反映。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变更备案回执

     3.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址申请表

     4.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

     5.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

     6.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资产评估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

     7.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回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回    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

     9.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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