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第六条规定,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证监会、中评协提交有关备案材料。截至2015年3月31日,共有13家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向财政部提交备案材料,名单如下:
1 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 北京华信众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6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7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8 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9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 中财宝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3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财政部将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对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的资产评估机构,将按照81号文第七条规定给予特别关注。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