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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论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
[来源] 中经网 [作者]  [发表时间] 2008-05-12 02:05:00 [访问次数] 

    三、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与社会保障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生存发展的根基,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与未来,事实上失地农民仅靠土地补偿费是难以长期维持生活所需的。

  原因之一,长期以来被征用或租用的土地补偿费偏低。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晚,发展不平衡,市场化程度低,土地使甩权交易市场发展很不完善,土地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在新旧体制转换过渡期,大量被征用或租用的土地补偿费用,居多的不是依据市场价确定,而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单方确定或人为主观确定。其结果,出于利益和相对强势的政府或房地产商等,总是把征用或租用的土地补偿费计算确定得比较低,尤其前些年更是如此。使用方一旦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后,以此进行招商引资或转让或开发房地产向社会出售商品房等,致使土地具有的巨大利益不断流向相应的地方政府或房地产商。而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不仅普遍偏低,收入少,而且还是一次性的。这一费用往往难以持续维持今后生存发展的需要。

  原因之二,是社会生活水平消费水平日益提高与失地农民生活改善缓慢的矛盾。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目益提高,这是社会进步人类幸福的必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财富的迅速增加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也处在不断提高的过程中。这就要求社会各阶层的收入相应得到增加才能赶上不断上升的生活水平。但是,对于我国目前和几年前逐步失去土地的农民群体而言,相当部份却不是这样。比较多的失地农民,不仅生活水平没有得到相应提高,而是在不断走下坡路,甚至有的正走向贫困生活境地。

  原因之三,失地农民一般无可靠持续的生活来源。部份失地农民群体把被征用或被租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不同来源的收入,以金额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往后能持续不断地增值的项目中,以保障家庭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大多数失地农民则是把曾经所获的相应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更少的收入,投向建房、修缮房、买车、预留部份供子女上学所用等以外,其他就很难看见具有投资潜力以保证未来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了。他们原来所有的收人积蓄,随着岁月的流逝日渐捉襟见肘。

  原因之四,失地农民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生存危机风险颇多。生存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背景下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由于市场经济客现要求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激烈竞争带来的残酷性,风险的产生不可避免。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将要不断面临的生存危机更要频繁得多,发展风险要更大得多。在工业化、现代化和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增加的失地农民群体所不断面临的生存危机和发展风险更是如此。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中非常特殊的一部份。

  以上的分析阐述说明,我国的失地农民需要一种独立于个人、家庭之外,依存于社会能从根本上化解其生存危机和发展风险并保证其基本生存的机制或制度,这就是由国家、政府倡导设计和推行的相应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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