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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资源税
[来源] 中经网 [作者]  [发表时间] 2008-05-16 10:04:00

    (六)资源补偿标准偏低且补偿成分比例不合理

  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由国家控制,造成我国目前的资源价格体系是一个不完全的资源价格体系,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我国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资源长期处于“无价”或“低价”使用的状态,导致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和开采成本低,私挖滥采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很低。而且资源补偿费在利用中的分配比例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中央与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受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买单。

  (七)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实际上,该问题在1994年资源税改革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后就已经显现出来。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一种调节税,即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针对的是部分矿产品,按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把征收范围扩大到应税资源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实行普遍征收,这时资源税已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来取得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资源税既具有原有的调节级差收入的性质,还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现行财政体制不利于资源税的调整

  资源税尽管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种(目前,海洋石油没有开征资源税),地方政府又没有调整的权力,只能由中央对资源税进行调整。而资源税是按品种、矿区分别核定的,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间财政关系,很难及时调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调整。

  (九)资源税减免政策过多,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作用日益衰退

  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减免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的地域性减免政策,不利于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课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优惠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行业、企业和资源品转移。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出台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部分企业就很可能采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的方式,加大矿产资源的开采率,尽最大可能增加资源税的实现数量。资源税优惠政策还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利用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十)征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征管关注程度增加,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征管调查中,资源税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地点一般较偏远,交通不发达,信息沟通不方便,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中的一个小税种,由于纳税人地方偏远、税收零散、税额小,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其不重视,很少列入征管重点。三是加强征管困难重重。矿山企业除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通用税种外,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人征收矿产资源税又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其中,矿产资源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政府职能部门征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由开矿审批部门征收。从征收部门所处的强势地位的顺序来比较,税务部门所处的位置是在最后的。除了费挤税造成征管困难以外,还有资源税总额的比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过小,导致地方政府不愿意投入更多资金去改善资源税的征管基础手段,使资源税难以改变当前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状况,而要依赖地方其它行政部门的局面。二、资源税改革的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是当前优化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现实来看,围绕着资源税的改革将会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资源税改革问题重大,其涉及的领域繁多,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行之策。资源税改革也被赋予了构建节约型社会的神圣使命。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首个难题就是资源税收入的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应该是中央和地方都从中有所收益,这样才更利于把这些收益用在全体国民身上。但考虑到目前资源税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收费的平台,为防止税改中因规范地方收费行为而导致部门利益反弹,以及治理环境破坏需要资金等,还应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中央能否适当地让利于地方。

  第二个难题是,税改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石油资源税比现在可能会增长数倍。但这样一来,企业肯定不会乐意。我国的许多重要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老百姓,如何做到在企业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第三个难题是,税率的制定,特别是区别税率,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富矿、贫矿,以及不同的地区要有所差别。税率的变化最终要由消费者承担。所以,资源税的出台要与整个价格改革的进程相配套,而价格改革的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对其他行业的影响以及社会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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