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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问题与对策(1)
[来源] 上海国资 [作者]  [发表时间] 2008-07-17 09:16:00 [访问次数] 

    中国石化集团主业上市后,为了加快推进存续企业改革,落实非上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设立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石化资产公司运行两年多来,先后清理整顿退出对外投资3850项,较好地解决了历史形成的投资过滥、分布过散、投而不管和投无效益等问题。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作为退出对外投资的主渠道之一,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多种原因,组建石化资产公司划入的对外投资,有不少项目先天不足,带有明显的传统国有企业投资痕迹。如何在产权进场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并在实践中努力加以解决。

 

  进场交易前的问题与对策

 

  进场交易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相关资料不全。进场交易须提供相关主体资料,一些项目由于资料不连贯,部分资料缺失,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场。以国有产权登记证为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8条,“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立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工作”。但是现实中部分企业并未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或者因为人员的调动而遗失,没有及时对金额、出资者的调整进行变更登记等,此种情况不在少数。

 

  产权主体不明晰或存在瑕疵。一是投资主体在企业整合中多次变更,章程、验资报告等确权主体文件未及时调整,实际出资人与工商备案中投资主体不一致,导致确权存在困难。二是《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在达到法定首次出资数后,余下的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清。为此存在着分期缴付出资的转让方,在进场交易时对标的企业出资不到位的现象。三是对一些历史形成的小股权项目,标的企业不配合,导致无法对整个企业进行评估,备案。其他还有难以按规定履行董事会等程序以取得有效决议等。

 

  标的企业自身存在瑕疵。明显的瑕疵,如标的企业在转让前经营期限已过期等;隐含的瑕疵,如标的企业涉及诉讼、担保、抵押等。如果进场前尽职调查不完善,会对产权转让造成隐患,进而引起更大的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的建议是:

 

  对国有产权登记证缺失问题,如无法提交,可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做出相应说明并附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以确认国有产权的归属关系。

 

  对产权主体不明晰问题,可在进场前,由出让方到工商局进行变更;如无法变更,可在提交现有资料的前提下,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标的企业股权流转的整个过程予以说明,并对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出让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鉴定,理顺权属关系,进场交易。

 

  对转让方出资不到位问题,如转让行为发生在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补足出资额的期限内,可以转让该股权。该转让行为在得到其他股东方认可的情况下,转让价格按出让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并由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出资不到位(超过补足出资期限)的股东其股权不能转让,并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只有在进场前补齐出资恢复出让方的股东资质后方可继续交易。

 

  对小股权出让问题,进场披露的内容应集中在股权本身,标的企业不是重点。相应地,可不对标的企业整体评估,而对转让的小股权专项评估。绝大多数小股权涉及的是股份公司,小股权转让不影响股份公司本身经营和其它股东利益。基于此,转让过程中,只需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而不必拘泥于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东会决议。为了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影响产权交易行为的发生,可采取对出让方履行通知义务的过程进行公证,使得转让决策具有法律效力。

 

  对标的企业瑕疵问题,凡明显的瑕疵,只要进场前给予充分关注,基本都可解决。比如标的企业经营期限过期,可与工商联系激活该企业并申请延期。隐含的瑕疵只要在信息转让申请中给予充分披露,使得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企业真实状况,仔细考量后以便决定是否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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