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会员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协会信息,进一步提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本协会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行业规范性档及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评估准则;
(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协会各部门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四)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五)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协会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参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目录》。本协会将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网址是:www.cas.org.cn)、相关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7层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8191754
传真号码:010---8819177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17层
邮编号码:100142
电子邮箱地址:xxgk@cas.org.cn
(二)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协会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协会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协会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档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协会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主动公开的协会信息获取方法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协会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协会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协会信息;
(3)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协会掌握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协会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协会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协会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协会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本协会依申请提供协会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年度报告
本协会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协会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协会信息和不予公开协会信息的情况;
(三)协会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会员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协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