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与风险规避-2003年

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在评估实践中的作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3年1月28日发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广大执业人员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指导意见》起草的一些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相关背景

资产的价值与其法律权属状况有着密切关系,因此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状况。这一点,与关注其他所有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致的,但评估师如何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以及关注后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长期以来在我国并不明确。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结构,产权不明晰的状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中出现的纠纷、诉讼,与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有着直接的关系,评估行业、委托方、新闻媒体、司法监管部门等对评估师是否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评估师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不应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因此无需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这种认识会纵容甚至促使一些不法经济行为的发生。如当事人以不属于自己的资产申请抵押贷款或出资,如果评估机构不关注其法律权属或明知事实真相仍出具评估报告,必将在客观上纵容、促使该不法经济行为的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评估师不仅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也需对评估对象的法律相对性承担责任。这种认识歪曲了资产评估的作用,夸大了资产评估的职能,扩大了评估师的责任。资产法律权属状况属于法律问题,对资产的所有权及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进行界定或发表意见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由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士(如律师)或部门(如产权登记部门)来进行,法律权属最终的确认权应由法院来完成。评估师没有能力对此进行判断,同时基于社会化专业分工也不应由评估师对此进行判断。

由于对此问题的模糊认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大多要求评估师不仅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而且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责任,而司法部门、社会公众也有这种倾向,甚至连涉案的评估师对此也认识不清。在评估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超越执业能力和范围,不恰当地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而一些评估业务的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等基于不正当的目的,有意将自己应承担的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责任转移给评估机构。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转移了公众注意力,淡化了追究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应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承担的责任,为一些不当经济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中注协组织评估专家和法律专家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目的

《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明确评估各方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评估行业、委托方、评估报告使用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行为,正确认识资产评估的作用。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规定了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在我国主要指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超越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指导意见》指出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评估师应当予以关注和恰当披露,评估师如果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业务。

《指导意见》对评估师在承接业务、执业和披露等环节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承接业务环节,规定评估师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但不得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在评估披露环节,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普遍存在的特点,为充分维护公共利益,防范委托方和评估师利用瑕疵状况给评估报告使用者造成误导,《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估师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并根据法律权属瑕疵状况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即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判断:如果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瑕疵状况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构成实质性重大影响,评估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如果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瑕疵状况对评估结论和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没有构成实质性重大影响,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但在执行中业务中应当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恰当关注和充分披露。

四、《指导意见》与现行规范文件和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关系

《指导意见》延续了现行资产评估规范文件的基本内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第十条明确规定:“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指导意见》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而产生的。

财政部以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曾就资产评估有关问题发布规定、操作规范意见等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与以前的各种文件形式有所不同,《指导意见》不是—个独立的规范文件,而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长期摸索的经验和资产评估准则制定规划,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由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组成。在财政部的指导下,中注协正在全面启动准则的制定工作,2002年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积极着手两个基本准则的发布工作。近期又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3个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属于资产评估准则的组成部分,专门就关注法律权属事宜进行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根据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中注协在注重制定原则性准则文件的同时,还将结合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各项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附:《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是指评估对象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前,有明确告知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的义务,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对此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存在瑕疵,或委托方委托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其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予以特别关注,要求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承诺函或说明函予以充分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前述法律权属状况可能对资产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目的所对应经济行为造成的影响,考虑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明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虚假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不得承接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并对查验情况予以披露,但不应超越执业范围明示或暗示承担验证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评估师和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描述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并说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瑕疵状况予以充分披露。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委托方不具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应当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和设定产权前提予以充分披露,并明确说明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存在重大差别。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及其资料来源、查验情况以及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影响的说明收入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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