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女评估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 2007-0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资产评估行业女评估师的素质和地位,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女评估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络全行业女评估师,开展适合女评估师特点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加强女评估师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扩大女评估师的社会影响力;

(二)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业务研讨、经验交流、心理咨询等活动,提高女评估师综合素质;

(三)加强女评估师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交流,增进女评估师与其他职业女性团体的了解,扩大女评估师视野,丰富女评估师精神生活;

(四)关心女评估师的工作和生活,反映女评估师的呼声,维护女评估师的利益;

(五)鼓励女评估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女评估师的社会责任感;

(六)指导资产评估机构为女评估师成长成才创造良好内部环境。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委员会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了解女评估师的执业特点,关心资产评估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

第七条  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委员会顾问。

第八条  委员申请退出委员会的,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委

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组织拟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代表委员会参加有关妇女工作的社会活动;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五)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六)完成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接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草拟相关制度和办法等文件。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所草拟的制度和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根据需要,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向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六)委员会的各项提案或决议须经委员会充分讨论,委员可以对提案或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委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通讯等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七)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期安排由委员会委托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准备好材料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

(八)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签发。

(九)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举办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活动应当有记录。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对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不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有严重违背中评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