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的重要作用,明确申诉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申诉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诉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中评协会员不服自律惩戒决定而进行申诉的专门工作机构。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申诉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审议有关申诉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三) 向中评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保障中评协会员申诉权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申诉听证;
(五) 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合议评判作出最终复议决定,并监督复议决定的执行;
(六) 制定并组织实施申诉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计划;
(七) 向理事会提交申诉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 中评协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根据申诉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或工作需要草拟有关的制度和办法等文件;
(二) 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申诉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 落实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议;
(四) 向申诉委员会汇报有关申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交年度申诉工作报告;
(五) 完成申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其中包括中评协执业会员,中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法律专家等。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主,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定,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委员会委员开会,并将有关会议议案和材料一并送达。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委员。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申诉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可要求申诉对象到会作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会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须经到会过半数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持人逐项提出并作必要的说明,参会委员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所有议案逐一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现场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或信函会议决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中评协的名义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现场会议或不按时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申诉委员会委员与申诉当事人或惩戒所涉及事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不遵守申诉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中评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其予以辞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