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维权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 2007-03-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合法权益,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维护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各地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各地方协会负责处理,中评协维权委员会主要负责承办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第四条       维权委员会职责:

1. 负责办理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

2. 研究制定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4. 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5. 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6. 及时总结维权经验,通报维权信息;

7. 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有关部门报告会员权益被侵害的重大事件和维权工作开展情况;

8. 指导地方协会开展维权工作。 

第二章          维权委员会的设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六条  担任维权委员会会委员应热爱资产评估工作,按时参加维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会员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需具有在资产评估机构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且在行业内具有较好信誉;

(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在资产评估或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三)在相关政府部门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

第八条  中评协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资产评估行业工作的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担任维权委员会顾问。

第九条  委员申请退出维权委员会,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维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会员维权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持维权委员会会议,组织拟定维权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代表维权委员会参加有关维权的社会活动;

(四)负责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六)完成中评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接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职责:

(一)参加维权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按时参加维权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可以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可以直接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决议和工作建议,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根据维权工作需要草拟相关制度、办法等文件。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所草拟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等文件,及有关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应当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根据需要,维权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方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五) 因故不能参加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向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六)维权委员会的各项提案或决议须经维权委员会充分讨论,委员可以对提案或会议决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委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现场会议、通讯等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七)维权委员会会议议题和会期安排由维权委员会委托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办公室准备好会议材料并于会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

(八)维权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拟定,主任委员签发。

(九)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维权事项办理程序:

1. 受理、登记资产评估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案件并做好建档工作。

2. 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及时审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3.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及时提出援助受侵害会员的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举办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八条  维权委员会活动应当有记录。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维权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二)不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有严重违背中评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