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改革大事记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9年至1961年,江西、东北等省区根据本地实际发行了一批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2009年3月,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债券期限均为3年。

2009年3月27日,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由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代理发行。

2010年,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其中,3年期的1384亿元;5年期的616亿元。

2011年,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其中,财政部代理发行1771亿元;沪、浙、粤、深试点自行发行229亿元,但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

2012年,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500亿元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增加7年期品种。

2013年1月16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3年,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3500亿元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2013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3〕77号),批准新增江苏和山东成为“自发代还”地方政府债券试点地区,发行和还本模式仍采用之前规定,并首次提出“试点省(市)应当加强自行发债试点宣传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2014年,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4000亿元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2014年5月19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新增10年期品种。明确提出了“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发布,要求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

2014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2014〕351号),把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2015年1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的权限。

201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国务院准备用3年左右时间置换14万余亿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2015年3月12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

2015年4月2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

2015年5月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明确201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债券限额内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一定额度地方政府债券,用于置换部分存量债务。

201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2016年1月2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就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作出部署。

2016年11月9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针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出台管理细则;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针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出台管理细则。

2016年11月11日,财政部上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启用,上海市首家顺利发行3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

2016年12月8日,上海市财政局首次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在上海自贸区顺利发行30亿元3年期地方政府债券,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券开始在自贸区发行。

2017年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职责、流程、保障措施等细则。

2017年1月25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作出系统性安排。

2017年1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能力,实现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

2017年2月2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59号),就做好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作出部署。

2017年3月23日,财政部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明确指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专项债务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的不同单独测算。

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提出将于2017年在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2017年6月2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就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工作作出部署。。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提出将于2017年在政府收费公路领域开展试点,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2017年8月1日,财政部深交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正式启用,2017年第五批四川省政府一般债券首批通过该系统顺利发行,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进一步拓宽。

2017年12月11日,2017年深圳市(本级)轨道交通专项债券(一期)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成功发行,这是专项债券发行试点以来,继土地储备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后,全国首单发行的轨道交通专项债券。

2017年底,地方政府债券余额达14.7万亿元,连续超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第一大品种。

2018年3月1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提出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

2018年7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提高债券发行效率,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制度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财库〔2018〕68号)。

2018年8月14日,为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作用,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就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作出部署。

2018年8月14日,为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保障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财政部决定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制度,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弹性招标发行业务规程》(财库〔2018〕74号)。

2018年11月10日,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售渠道,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8〕283号),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柜台业务作出部署。

2019年2月27日,为拓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渠道,满足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需求,丰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品种,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11号),就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债券工作作出部署。

2019年4月25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就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作出部署。

(本文摘自《地方政府债券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