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2014年我国国债市场大事记

1949年

1949年12月2日,新成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公债,以平衡财政收支。

1949年12月6日,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一九五O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该条例决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以“分”为单位,每“分”按当时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尺、煤炭16市斤的加权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当偿还本金时,再按这些实物的时价,反过来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1950年

新中国第一次发行公债。公债发行总额为1.48亿分,折合人民币约2.58亿元。该公债从1951年起分5年偿还,每年偿还一次,1956年11月29日全部偿还完毕。


1953年

12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决定从1954年1月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万亿元,10月1日起计息。


1954年

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五五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决定从1955年1月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万亿元,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1955年

1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决定从1956年1月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亿元,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1956年

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决定从1957年1月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亿元,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1957年

1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决定从1957年1月开始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6.3亿元,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1958年

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确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要求“对于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数量,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加以控制”。


1968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最后一期到期并如数偿还。


1969-1980年

我国既无内债,也无外债。


1981年

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年度条例)。《条例》规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年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适当认购;个人自愿购买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国库券从7月1日起计息,年利率为4%;还本付息自发行后第六年起办理,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2月,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成立,具体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推销国库券的工作。


1982年

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年利率为4%,个人购买年利率为8%。单位购买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发给国库券。

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同年,国库券发行收入列入每年的中央财政预算。


1983年

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1984年

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从1985年开始,提高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年利率为5%,个人购买年利率为9%;缩短国债偿还期限,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个人购买一千元以上的开给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


1985年

1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利率,单位购买年利率为6%,个人购买年利率为10%。


1987年

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国库券条例》。

4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该债券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债券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债券期限为3年,单位购买的年利率为6%,个人购买的年利率为10.5%,免征个人所得税。该债券对单位发行采取分配任务的办法,对个人采取自愿认购的办法。


1988年

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在发行后第四年一次偿还本息;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3月,财政部颁布《关于邮电部、建设银行代销国库券的暂行办法》,委托邮电部和建设银行办理柜台销售国库券业务,销售对象为城乡人民群众和各种基金组织。我国开始采用国债市场化发行方式。

4月、6月,国家先后分两批在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国债二级市场(即柜台交易市场)初步形成。

4月,财政部发行国家建设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期限为2年,对个人和单位实行统一利率,年利率为9.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5月,财政部面向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财政债券,期限分别为5年和2年,年利率分别为7.5%和8%,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1989年

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对象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年利率为14%。同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决定发行特种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5%。

6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对所有单位持有的1981年至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按应付本息到期日计算,一律推迟三年偿付本息。

7月,财政部通过柜台销售方式首次发行保值国债,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14.14%。


1990年

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0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8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发行1990年转换债,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0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10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1988年发行、1990年到期的财政债券延期3年偿还。

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标志着交易所国债市场的建立。

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国库券地区间交易的发展。同月,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正式开通。


1991年

1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发行1991年转换债,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1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条例》规定,国库券年利率为10%;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同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和地区所在县级市(西藏除外)全面开放国债转让市场。至1991年底,以柜台交易为主的国债二级市场基本形成。

4月,财政部首次组织国债发行的承购包销,有70家证券中介机构参加了国债承购包销团。这标志着国债发行从行政分配过渡到具有市场化因素的方式,国债一级市场初步建立。

7月,STAQ系统宣布试办国债回购交易。

8月1日,为了加强对国债业的行业管理,中国国债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债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开始。8月28日,为了加强对证券业的行业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的开始。

9月,STAQ完成我国第一笔回购交易。

11—12月,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部联合举办“全国财政债券业务知识竞赛”活动,中央电视台进行实况转播,中国国债协会协办此次活动。


1992年

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注:此后国务院不再颁布年度国库券条例,该《条例》沿用至今)。

4月,武汉证券交易所成立,成为全国最大的国债现货交易市场。

6月,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发行1992年转换债,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持有的当年到期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1992年转换债从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证券自营商推出国债期货交易,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的开端。


1993年

7月,财政部决定对1992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及1993年发行的3年期、5年期国库券,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保值贴补率按兑付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算。

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推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首批19家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获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994年

1月、2月,财政部首次在交易所发行记账式国债,期限分别为半年和1年(注:这是财政部首次发行半年期和1年期的短期国债)。

3月,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出现赤字不允许再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完全依靠发行国债予以弥补。年度国债发行额首次突破千亿元。

4月,财政部首次发行3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为13.96%,计息日为交款日。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承购包销。同月,财政部首次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定向发行5年期特种定向债券,年利率为15.86%。


1995年

5月,由于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由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风波,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1995年开始,一部分国债采用招标发行方式,即通过招标方式向有资格的承销商发标,投标者中标后,视同投资购买。同时,也可按一定价格向社会再行出售。


1996年

记账式国债发行全面采用招标方式,财政部对于不同品种的国债分别实行价格招标和收益率招标。

1月、6月,财政部首次发行贴现国债和附息国债,国债期限品种及利息计付方式初步实现多样化。

3月、6月、10月,财政部分别首次发行3个月期限的短期国债和10年期、7年期长期国债。

4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启用公开市场业务,向14家商业银行总行买进2.9亿元国债。

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改组北京证券交易中心,成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债托管、结算、清算业务。


1997年

国债发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占国债规模80%以上的凭证式国债采用承购包销和柜台销售方式,其余20%左右采用价格招标及收益率招标方式。

1月,财政部决定对1994年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凡从购买日到1997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以前满三年的,实行保值贴补。

4月,财政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暂行办法》,财政部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建立和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

6月,商业银行退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基础上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8月,财政部决定增发1997年3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发行截止日期从原定的1997年10月20日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1998年

2月,财政部决定对1995年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以前满三年的,实行保值贴补;对1995年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凡从购买日到1998年12月16日(含12月16日)以前满三年的,实行保值贴补。

5月,财政部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7年期专项国债,年利率为6.8%。

7月开始,国务院决定对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转制为证券公司。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于2001年底完成。

8月,财政部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专项用于补充4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特别国债为记账式附息国债,期限30年,年利率为7.2%。

9月、12月,为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财政部分两批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增发1000亿元10年期记账式附息国债,年利率为5.5%。

11月,财政部面向资本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发行定向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为5.68%。

同年,财政部停止发行实物券,代之以凭证式和记账式国债。


1999年

8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基金公司和部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月,财政部首次同时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记账式国债,期限为8年,年利率为3.28% 。

9月,财政部首次面向4大国有银行发行600亿元10年期浮动利率国债。

1999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发布中国第一条债券收益率曲线——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


2000年

1月,财政部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团。承销团甲类成员44家,乙类成员22家。

第二季度开始,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季提前公布国债发行时间表。


2001年

3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6月、7月,财政部先后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探索发行15年期和20年期长期固定利率国债。

7月,国债净价交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002年

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颁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2月、3月,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和交易所市场国债承销团相继组建。3月,国债净价交易方式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实行。

5月,财政部在银行间市场首次发行260亿元30年期国债。

6月,国债柜台交易试点工作启动。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和浙江的1090个骨干网点参加试点。

12月,财政部成功地跨市场发行一期额度为600亿元的7年期记账式国债,首次实现记账式国债跨市场双向转托管。


2003年

1月,财政部首次按年公布部分国债发行计划时间表。同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银行间、交易所市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进行甲、乙类细化并被赋予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月,财政部首次发行7年期关键期限国债。

7月,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凭证式国债发行1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有奖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中国国债协会协办了此次活动。

12月,财政部颁布《国债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2004年

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

4月,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将在交易所和银行间两市场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通知》中指出,银行间市场成员和交易所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开展该项业务,两个市场同为指定的交易场所。同月,国债发行引入新的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

6月,财政部首次采用电子记账方式发行凭证式国债。

7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要求将银行间债券市场 “双边报价商”统一改称为“做市商”,这是央行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用做市商的名称。

11月,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实现国债“券款对付”(简称DVP)。DVP结算是指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地进行相对交付,并互为交割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


2005年

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意见,自2006年起,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工作。

2005年,记账式国债全部跨市场发行。同时,试点柜台国债发行额度限制取消。


2006年

3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4月,财政部开始公布季度国债发行表。

5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确定中国工商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首批代销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

7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同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推出150亿元3年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9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6-2008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6-2008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其中,国家邮政局邮政储蓄局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特别成员。

10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长沙主办“财政部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组建会议”。财政部与两个国债承销团成员单位代表签署国债承销主协议,并颁发资格证书。

2006年开始,财政部定期滚动发行3个月、6个月的短期国债,以及定期滚动发行1年期、3年期、7年期和10年期等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

2006年末中央国债余额35015.28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35381.68亿元以内。


2007年

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所有关键期限国债开展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开始,将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券种扩大到所有新发行的关键期限国债。

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新老国债质押式回购并轨运行的通知》,定于2007年6月8日新老国债质押式回购并轨运行。

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首只上市券种为2007年记账式(11期)国债。

8-12月,遵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议案》,财政部发行8期特别国债,规模为1.55万亿元。

200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52074.65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53365.53亿元以内。


2008年

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福州举办“2007年度国债发行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

4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中信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代销试点业务。

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次年,国债发行规模开始大幅度增加。

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决定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2008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53271.54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55185.85亿元以内。


2009年

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9-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共计40家商业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其中甲类成员为16家金融机构,乙类成员为44家金融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特别承销机构;财政部在深圳召开“2009—2011年国债承销团组建会议”,通报2009—2011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情况,与国债承销团成员代表签署国债承销主协议,并表彰2008年度优秀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3月,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记账式国债规范分类为记账式贴现国债和记账式附息国债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4月起,财政部在原有1、3、7、10年期品种关键期限国债的基础上,增加5年期品种。

6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

6月、8月、11月、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共确定中国工商银行等40家商业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至此,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全部加入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行列。

8月起,财政部增加发行1年期储蓄国债。

9月,财政部在香港发行60亿元人民币国债。

11月,财政部首次发行50年期国债,把我国单期国债最长期限延长至50年。

2009年,财政部首次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60237.68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额62708.35亿元以内。


2010年

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在广州举办“2009年国债发行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会议对2009年国债承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17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和10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6—11月,财政部代理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并对地方债招标方式作出改进,实行合并命名、合并招标、合并上市的发行方式,招标对象从仅面向承销团甲类成员扩大到面向全体承销团成员。

9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办法(试行)》。

2010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67526.91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71208.35亿元以内。


2011年

1月,“2010年度国债发行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

4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1〕第6号,就新发关键期限国债做市有关事宜提出具体要求,以进一步改善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和完善国债收益率曲线。同月,财政部首次按季度公布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核排名,进一步健全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制度。

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就此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12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12-201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授予38家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公布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授予17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38家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海口召开“2012—2014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暨2011年国债发行工作总结表彰会议”,表彰2011年优秀国债承销团成员,通报2012—2014年国债承销团组建情况,并与国债承销团成员代表签署国债承销主协议,颁发资格证书。

2011年,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全部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实施自由抓取额度分配方式,以促进承销团成员良性竞争。

2011年,财政部加大国债续发行运用力度,全年运用续发行6次,效果良好。

2011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72044.51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77708.35亿元以内。


2012年

2月,财政部国库司在海南省召开“建立完善中国国债二级市场”国际研讨会,讨论世行技援项目研究工作。

4月,财政部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同月,财政部首次采用代销方式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进一步发挥了储蓄国债的惠民功效。

5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与《2012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继续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6月,财政部决定设立地方政府债券承销优秀奖,奖励年末承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前10名。同月,财政部在香港成功发行人民币国债230亿元。

7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工作。

8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为2012年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承销团成员。同月,中国国债协会在哈尔滨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条例》立法课题研究”结题会。

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财政部取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项目。

12月,财政部首次公布储蓄国债全年发行计划。

2012年,储蓄式国债根据个人投资者需求变化停发了1年期品种,地方政府债券增设7年期品种。

2012年,记账式国债“1年期以下国债采用多重价格招标、关键期限国债采用混合式招标、超长期国债采用单一价格招标”的招标体系成型,全年续发行16次,效果良好。

2012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77565.70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82708.35亿元以内。


2013年

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与《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规范储蓄国债管理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范围,第一批、第二批试点时间分别定为5月、8月;财政部召开2012年国债发行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

3月,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新增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发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QFII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5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与《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

6月,经国务院批准,新增江苏省、山东省为地方政府债券自行发债试点。同月,财政部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7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新增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银行。同月,7年期记账式国债被定为首批开展预发行试点的券种,交易场所符合《试点要求》后即可开展该券种预发行交易。

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第12号公告,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券款对付(DVP)结算要求。同月,亚洲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国库司在内蒙古联合举办《国债市场流动性及中国案例研讨会》并发布东盟10国与中日韩3国债券市场流动性技援项目研究成果。

9月,5年期国债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同月,财政部决定,5、7年期记账式国债(含续发行)竞争性招标时间调整为招标日上午10:35-11:35,将中标时间调整至国债期货中午休市时,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12月,财政部印发《2014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2013年,初步建立了国债续发行的基本机制:3、5年期限续发一次;7、10年期限续发2次,其中7年期每季度新发一次,续发两次。

2013年,财政部国库司顺利完成世行技援项目并发布《建立完善中国国债二级市场研究报告》。

2013年,为加强国债法律制度建设,财政部成立《国债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并形成《国债条例》(征求意见稿初稿)。

2013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86746.91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91208.35亿元以内。


2014年

1月,财政部在网站上发布《储蓄国债知识读本》,普及国债基本知识。

2月,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2014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3月,财政部国库司在海口召开“中国国债管理战略国际研讨会”,讨论“中国国债管理战略计量分析”世行技援项目研究工作。

5月,财政部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对债券发行额度管理、期限、利率确定,以及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推行市场化运作等予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将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财政部在香港向机构投资者、国外中央银行和地区货币管理当局成功发行160亿元人民币国债;财政部时隔2年再次发行30亿元1年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6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印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决定将国债预发行券种由7年期记账式国债扩大至全部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1、3、5、7、10年期),交易场所符合《试点通知》规定后即可开展关键期限记账式国债预发行交易。

8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新增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徽商银行和北京农商行为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银行。

9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和平安银行纳入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业务机构名单。

11月,财政部在网站上首次发布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主要内容包括1、3、5、7、10年等关键期限国债及其收益率水平形成的图表;财政部在香港向机构投资者成功发行人民币国债90亿元;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下发《关于组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与《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12月,财政部在香港向居民成功发行人民币国债30亿元。同月,多家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一浮到顶” ,达到5.45%,超过同期限储蓄国债收益率。

(本文摘自《国债基础知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