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计与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 2007-03-29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计与评估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明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负责促进评估与会计、审计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以及评估服务于会计目的等评估与会计、审计合作领域研究、指导、咨询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职责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评估行业与会计准则制定部门、相关监管部门、会计工作者进行沟通,与审计准则制定部门、审计工作者沟通;

(二)针对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研究,提供专业建议;

(三)对国际会计界与评估界合作方式进行研究,提出我国两个行业合作的建议;

(四)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进行研究,为评估行业服务于会计目的做好技术准备,促进评估与会计、审计之间的合作配合;

(五)针对会计与评估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六)协会交办的有关会计与评估专业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业评估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中评协及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等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左右。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报中评协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热爱资产评估工作,按时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胜任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执业评估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5年以上资产评估执业经验,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在行业内有较好声望。

第九条 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资产评估行业,在资产评估或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第十条  中评协可以根据会计与评估专业工作的需要,聘请支持会计与评估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或有关部门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会议纪要、研究性指导意见、情况反映等报中评协秘书长审核后经主任委员签署发布。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门会议。会议议事规则:

(一)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相关委员开会;

(二)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专业委员会专门会议由相关的委员参加,会议决议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专业委员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和特邀专家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

(五)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有关专业问题形成一致意见;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遇有需要回避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未经中评协同意,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组织、参与专业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遵守专业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评协秘书处提议,由中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其予以辞聘。

(一)无故两次不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二)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和准则,被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惩戒的;

(三)无故不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提交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