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无形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作者][发表时间] 2007-03-29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合理界定执业责任,维护资产评估执业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执业行为、评估报告是否违反执业准则及规范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

中评协秘书处设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鉴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执业责任鉴定要以资产评估行业准则、规范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若干名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报中评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热爱资产评估工作,按时参加鉴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会员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需具有在资产评估机构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且在业界具有较好信誉;

(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担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熟悉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知识,在资产评估或相关学术领域有较深造诣;

(三)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部门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一) 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执业责任鉴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审定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专家库人选;

(三) 讨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并形成执业责任鉴定意见;

(四)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计划;

(五) 审议年度执业责任鉴定工作报告;

(六)完成中评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以下职责:

(一) 根据鉴定委员会建议或工作需要草拟有关的制度、办法等文件;

(二) 建议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及提出会议议题,拟定有关会议等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准备有关会议材料,并负责鉴定委员会会议的考勤记录、会议内容记录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 负责执业责任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向专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推荐专家人选;

(四) 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执业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形成执业责任鉴定意见,并决定提交鉴定委员会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五) 向鉴定委员会汇报有关执业责任鉴定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执业责任鉴定专家库专家的条件

(一)具备资产评估等相关执业资格,有评估专业上的特长;

(二)在评估机构从事评估工作5年以上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执业以来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特长,因专业责任鉴定需要的人员,经专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章  执业责任鉴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经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委托,进行执业责任鉴定的,由委托方出具委托书,并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应填写鉴定申请书并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二)申请人认为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规范,或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不当执业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提出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评估师的具体评估行为对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书面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委托)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委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含本数)组成专家鉴定组(单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的程序

(一)调阅有关资料,鉴定有争议的评估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

(二)对申请(委托)鉴定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分析鉴定,必要时可以对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形成调查笔录;

(三)经过专家鉴定组讨论,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并逐项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鉴定意见。如专家鉴定组内部出现重大争议或分歧,则将案件提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对表决通过的鉴定意见,形成执业责任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有权要求鉴定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内容相关的询问,并要求相关人员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执业责任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委托)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所使用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准则、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和理由。

第十五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有关鉴定工作的结论与工作底稿应整理归档。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论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与鉴定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与鉴定有关的工作底稿、技术报告、表决记录等,除政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仲裁组织可以依法查阅以外,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形成执业责任鉴定意见,提交给申请(委托)人。案件有关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以对执业责任鉴定意见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专家鉴定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鉴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并以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形成执业责任鉴定意见,提交给申请(委托)人。

第四章  会议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会议应当以召开现场会议方式为主,有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远程通讯、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召开。

鉴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鉴定委员会委员开会。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向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主任委员反馈会议准备情况。如会议通知事项有变化,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参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可以列席会议,提交并说明案件的有关情况。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结论或意见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可以要求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第二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准时参加鉴定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专家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在鉴定意见形成之前,对有关会议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鉴定专家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

第三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鉴定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具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其予以辞聘。

第三十一条  执业责任鉴定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或营私舞弊者,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