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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林改启动 评估配套政策出台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 2006-12-20 03:17:00 [访问次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放活经营权,即允许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者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合资的方式对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合理流转。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流转市场提供价值评估服务,对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存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务林人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配合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于2006818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伊春市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依据和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条件;规定了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程序;提出了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及监督检查等要求。《实施意见》还重点体现了两个结合:

一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相结合

《实施意见》规定:评估机构须聘请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与,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上述规定体现了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既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作用,又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作用,责任明确,优势互补。

二是资产评估机构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结合

《实施意见》规定:承接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交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述规定表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共同接受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前者负责森林资源资产的前期勘查工作,出具相关资产清单;后者负责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的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既有利于充分利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工作成果,又有利于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责任与权利,也有利于确保资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

《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将会促进林权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相关当事方利益,将对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全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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