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为积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推荐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于
一、请各地方协会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人选的申请材料。其中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成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人员,申请材料中还应包括: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专职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的清单。
二、配合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于
三、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指导部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