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指导公告

关于评估机构是否参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评协:

你会关于评估机构参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情况说明及上报材料已收悉,针对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情况,我们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的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这其中并不包括价格鉴证师,并规定要增设评估资格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部门无权设立评估资格。

而根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的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由此可见,价格鉴证师的执业范围仅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比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小得多。

二、资产评估对象范围包括涉及诉讼的资产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资产涉讼;”

根据规定,对有涉讼资产的企业,要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中的涉案资产也可以由价格鉴证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非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时,无需参与相关资质认定。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只限定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的资质要求,对非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并未规定。未要求对从事除上述以外业务的机构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从事其他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无需参与相关资质认定。

四、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业务时,资产评估也可配合价格鉴证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中规定:“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专业人员,则应通过相关专业机构聘请相应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价格鉴证机构应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专司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机构,不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凡要求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一律与价格主管部门脱钩,达到相应中介评估行业规定的设立条件,接受其管理,并不得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

由此可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主要是由不具有社会中介服务职能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但价格鉴证机构可以聘请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综上,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独立承办完成包括涉及诉讼资产在内的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另外,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配合价格鉴证机构进行涉案资产价格鉴证业务,出具评估报告。因此,我们同意江苏省财政厅企业处对此事的意见,即: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参与“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不参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不增加业务范围,不得变更评估机构名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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