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指导公告

关于对“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安徽省评协:

你会“关于资产评估业务资质是否应当由物价部门认证问题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已收悉,针对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法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规定,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机构作了相应调整,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2005年,财政部颁布《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不等同于价格评估。《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务院、财政部文件对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肯定。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属于平行单位,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无约束力。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包括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资质认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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