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证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评估报告做出新规定

 

2004年4月,欧盟通过一项立法提案,对欧盟股票上市或交易说明书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其目的是使欧盟范围内一个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说明书可被其他交易所认同。

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保证该项立法提案施行的一致性,避免对规定的任何模糊认识可能导致的不当解释。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已经发布了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建议评估公司的报告应包括在内,并对评估报告作如下规定:

1.应由独立的专家提供;

2.说明资产现场勘查时间;

3.根据评估目的说明不动产所有相关信息;

4.说明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应在说明书公布之日上溯60日以内;

5.分别列示自有和租用的不动产数量及评估值及其总额(评估为负值的项目应单独列示,不计入总数,用不同方法评估的项目应分别加总);

6. 列表比较评估值与相关资产最近公布的账面值。

如公司拥有超过60项不动产,则上市说明书中只需简式评估报告,完整评估报告应使用电子版文件展示。

目前,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正在同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协商,使国际评估准则得到合理运用,保证欧盟该项提案顺利实行。

                                                   编译自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网站